林寒走进法庭的那一刻,所有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。
阳光从高高的窗户斜射进来,在他深蓝色的制服肩章上跳跃。他抱着那个牛皮纸档案袋,步伐稳健,目光平视前方。从法庭入口到证人席,不过二十多步的距离,但他走得很慢——不是犹豫,而是庄重。每一声皮鞋落在大理石地面上的回响,都像在敲击着这个空间里每个人的心跳。
他站上证人席,面向审判席,举起右手:“我宣誓: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,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,保证如实陈述,毫无隐瞒。如违誓言,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。”
声音清晰,一字一顿。
“请坐。”审判长示意,“证人,请陈述你的姓名、职业以及与本案的关系。”
“林寒,龙城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,赵立春、钱卫东、孙明德系列案件专案组副组长,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。”林寒回答。
“公诉人可以开始询问。”
刘志刚站起身,走到证人席前,与林寒保持适当的距离。他们曾在无数个深夜讨论案情,此刻却要在这个庄严的场合,完成一场形式上的问答——为了把那些他们共同见证的黑暗,摊开在阳光下。
“林寒同志,”刘志刚的称呼很正式,“请向法庭说明,你是何时、以何种身份介入本案调查的?”
“去年8月17日,根据省纪委指示,成立赵立春、钱卫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专案组,我担任副组长,配合组长郑国锋同志开展工作。”
“在调查过程中,你是否接触过本案的关键证据——也就是刚才公诉人出示的、赵立春亲笔记录的账本?”
“是的。”林寒打开档案袋,取出账本的复印件,“去年12月3日,我们在赵立春早年居住的龙城老城区筒子楼宿舍内,发现了这本账本的原始件。当时它被藏在灯座后的电线洞里,用防水油布包裹。”
“发现过程是否合法合规?”
“完全合法。我们依法办理了搜查手续,全程有见证人在场,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。所有程序都记录在案卷中。”
刘志刚点点头,转向审判席:“审判长,鉴于该账本是本案核心证据,公诉人请求允许证人就账本的发现过程、鉴定情况做详细说明。”
“准许。”
接下来的半个小时,林寒用平静而准确的语言,描述了那个冬日下午在老筒子楼里的发现。他描述了墙角的刻痕、松动的灯座、包裹严实的油布,以及翻开账本第一页时,看到那行“1987年3月12日”字迹时的心情。
“账本内容是否经过鉴定?”刘志刚问。
“是。我们第一时间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、纸张鉴定、墨迹鉴定。鉴定结论显示:账本纸张生产于1980年代,墨迹年代跨度超过三十年,笔迹与赵立春在不同时期的工作笔记、批示等样本完全吻合。鉴定报告已附在案卷第七册。”
刘志刚转向被告席:“被告人赵立春,你对这份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?”
赵立春抬起头,嘴唇动了动,还没说话,他身旁的辩护律师站了起来。
“审判长,辩护人请求发言。”
说话的是一位头发花白、戴着金丝眼镜的老律师,约莫六十岁,名叫沈钧儒——这个名字在省内法律界颇有分量。他曾是省高院的法官,退休后做了执业律师,以精通程序、善于辩护着称。
“准许。”审判长说。
沈钧儒整理了一下律师袍,缓步走到法庭中央。他没有立刻质问林寒,而是先向审判席微微躬身,姿态恭敬但自信。
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首先我要说明,辩护人尊重法庭,尊重法律,也尊重公诉人和证人。”他的声音温和而富有磁性,“但正因为尊重法律,我们必须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关联性。尤其是——当这份证据将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、罪有多重的时候。”
他转向林寒,脸上带着职业性的微笑:“林副组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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